交通信號燈分為:機動車信號燈、非機動車信號燈、人行橫道信號燈、車道信號燈、方向指示信號燈、閃光警告信號燈、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。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:變通信號燈由紅燈、綠燈、黃燈組成。紅燈表示禁止通行,綠燈表示準許通行,黃燈表示警示。 機動車信號燈表示:綠燈亮時,準許車輛通行,但轉彎的車輛,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、行人通行;黃燈亮時,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;紅燈亮時,禁止車輛通行,右轉彎的車輛,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、行人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 我國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述交通信號通行方法,與聯合國在1968年通過的《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、信號協定》內容精神基本一致。此通行信號基本是與國際接軌的,只有一點略有不同,即紅燈亮時,國際上表示禁止通行或停止左右轉彎;而我國紅燈亮時,禁止通行,但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放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